申请人:莱雅公司(原申请人:青春致众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291971号“青春致众 YOUTH TO THE PEOPLE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莱雅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569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