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45415号“《财富》世界5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6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31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在先注册商标的对应中文,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无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相关介绍、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及译文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财富》世界”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世界财富”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RichesTheWorld”(可译为“财富世界”)含义基本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片(印制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照片(印制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财富》世界500”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且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