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8876号“NEW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3136号、第22943140号、第32556733号、第2021083号、第2021084号、第342991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差异,且所有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提交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释义、简介、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纸牌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纸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NEW WORLD”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英文“NEW WORLD”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视频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