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度己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镜子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镇城市港湾幢号
申请人因第24181002号“密汐皙迪 Micist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98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3月27日第178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网络店铺入驻信息;
2.网络店铺链接、截图、产品详情截图;
3.产品照片;
4.网络店铺产品发布信息、产品订单信息;
5.微信截图;
6.代理授权书、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7.购销合同、微信转账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项链(首饰)等商品上,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至2028年5月13日。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4、5均为可修改的网络自制证据,未经公证证明力较弱,难以证明商标相关使用人员信息;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6、7均无发票佐证合同及代理行为的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