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油漆船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4285号《关于第53723152号“FA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第7177533号“發時達FARSTAR及图”商标、第7179849号“發時達FARSTA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