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泊恩(广州)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2725号《关于第53115874号“泊恩医疗 Psybene CLi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15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第20534185号“伯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根据法院裁定,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