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恩圣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3689号“盈养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在实际使用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66365号“盈养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行为属于明显的囤积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培训会及申请商标使用在标识牌、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等上的图片;2、“盈养道”5类注册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单;3、申请商标在网页页面及宣传单页等上的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