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博新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2816号“N1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所指,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注册基础和合法在先权利。经检索发现,已有众多普通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初审公告并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资料;2、申请商标的百度搜索结果;3、申请商标创意由来的新闻报道资料;4、申请人已注册的N1N关联系列商标信息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书写体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N1N”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