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02925号“N1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1N 62402925

阅读:64696 2022-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博新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2925号“N1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所指,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

  申请人: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博新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2925号“N1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所指,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注册基础和合法在先权利。申请人同意放弃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994100号“N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服务相类似的指定服务“平面美术设计”,即保留“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书画刻印艺术设计;艺术品设计”服务。经检索发现,已有众多普通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初审公告并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资料;2、申请商标的百度搜索结果;3、申请商标创意由来的新闻报道资料;4、申请人已注册的N1N关联系列商标信息档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艺术品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平面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书写体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N1N”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2402925号“N1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1N 624029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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