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75846号“HANDSP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NDSPOST 62975846

阅读:127426 2022-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汇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5846号“HANDSP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01588号“H 含旨咖啡 HANDS COFFEE”商标、第27519604号“…

  申请人:广州汇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5846号“HANDSP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01588号“H 含旨咖啡 HANDS COFFEE”商标、第27519604号“匠手风 H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臆造性商标,具有商标所固有的显著性特征,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关联性较弱,并未直接表示以上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而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从文字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HANDSPOST”可译为“手动邮递”,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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