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乐依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5361号“牵手好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超市”经营行业,申请商标文字既没有直接表达服务的通用名称、内容;也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等其他特点;其设计理念体现了申请人希望为广大公众提供具有保障的服务。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推广宣传。另外,在第35类服务上,已有大量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牵手好爸爸”为日常用语,用于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了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