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94823号“穿越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用壳;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0504号“穿越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1629号“穿越者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案件审查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智能手机用壳;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上述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穿越者”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穿越者联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视频游戏卡;动画片;光盘(音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