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06414号“辉煌岁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9648号“辉煌岁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查中,申请人恳请等其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1.安排和组织培训班;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5.新闻记者服务;6.翻译;7.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辉煌岁月”构成,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