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绸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培运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6011575号“黛西新娘 DAISY BRI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014092号“黛西新娘DAISY BR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使用“黛西新娘DAISY BRIDE”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不正当手段抢注。三、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黛西新娘DAISY BRIDE”品牌知晓,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他人知名婚纱品牌注册多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维持争议商标注册并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之风,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商标审査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黛西新娘DAISYBRIDE”门头店铺实拍图;2、申请人与多家企业和个人签订的关于引证商标的合同、发票、收据;3、“MILAMIRABRIDAL”等被摹仿品牌介绍;4、国家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1件商标,其中在2019年12月1日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8件商标,分别为“WONA”、“RUE DE SEINE”、“CHARLESPARK”、“MUSE MARRY”、“CELIA GRACE”、“ALON LIVNE”、“YOLANCRIS”、“MILAMIRA BRIDAL”。
4、经查询,“WONA”、“RUE DE SEINE”、“CHARLESPARK”、“MUSE MARRY”、“CELIA GRACE”、“ALON LIVNE”、“YOLANCRIS”、“MILAMIRA BRIDAL”均为案外人在先宣传、使用的婚纱品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非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门店照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加盟合同主要为“黛西新娘 DAISY BRIDE”商标在婚纱等商品上的使用,即本案引证商标的使用,非“黛西新娘 DAISY BRIDE”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黛西新娘DAISY BRIDE”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婚纱等商品上已经使用“黛西新娘DAISY BRIDE”商标。“黛西新娘DAISY BRIDE”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黛西新娘DAISY BRIDE”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WONA”、“RUE DE SEINE”等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宣传、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婚纱品牌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巧合及善意,而被申请人未答辩以对上述商标注册情况予以合理解释和说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