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黄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1042号“KROARO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英文“KROAROMA”可以拆分成“KRO”和“AROMA”,含义为“快柔芳香”,与地名罗马无任何关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KROAROMA”构成,“ROMA”仅为其中一部分,申请商标整体上不易被识别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