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26238号“YOGOM 永光明眼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GOM 永光明眼镜 59226238

阅读:122933 2022-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蒋春应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6238号“YOGOM 永光明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

  申请人:蒋春应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6238号“YOGOM 永光明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59215号“YOCOM”商标、第28965437号“YOG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字形、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35、44类申请注册的“YOGOM 永光明眼镜”商标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具体信息查询单;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系列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优惠活动宣传单;店铺内部照片、店铺门牌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9226238号“YOGOM 永光明眼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GOM 永光明眼镜 592262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8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