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真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8571号“东方巨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9567448号“捷韬”商标、第49596688号图形商标、第8609437号“聚泰 JT”商标、第8609402号“佳泰 JT”商标、第12574793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