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美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10688号“美滋康餐饮连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4522424号“康美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