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硕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27107号“历石 星辰大海 L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172603号“星辰花海”商标、第13313172号“松岛料理 I+SL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