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洲湘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76147号“湘玛 XIANG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4371号“湘码”商标、第53164335号“湘码”商标、第15448678号“湘梦 XM”商标、第36487788号“雪麦龙 XUEMAILON”商标、第41231889号“鑫粤美”商标、第33445021号“小每之家”商标、第12451504号“欣茂 X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理念、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湘玛XIANGMA”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