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晓涵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9057号“晓电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80200号“晓教育”商标、第21480201号“晓直播”商标、第12698473号“晓记”商标、第18109923号“晓心理”商标、第30440123号“晓应用”商标、第30430627号“晓支付”商标、第22002158号“晓晓”商标、第47637819号“晓装修 晓”商标、第56719100号“晓广告”商标、第56754176号“晓欣标识标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至十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至十已被我局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晓电影”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