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艾斯维尔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2922号“SOURCENL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378647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