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63998号“天玺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玺羊 57363998

阅读:87343 2022-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董振强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3998号“天玺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6608号“天玺”商标、第7920463号“天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

  申请人:董振强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3998号“天玺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6608号“天玺”商标、第7920463号“天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人亦在第35类上成功注册了“天玺羊”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天玺羊”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奶油(奶制品);奶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羊”,用在冷冻肉、奶制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以及在第35类上注册的“天玺羊”商标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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