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华月恒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60347号“华月运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35286号“华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华月运车系统节选、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华月运车”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指定商品上、或系单方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