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华月恒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77596号“华月运车 HUA YUE AUTOTRAN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46714号“华月”商标、第8055450号“月华”商标、第13131855号“华玥”商标、第8058416号图形商标、第14358822号“开洲恒业 HY”商标、第15018813号图形商标、第3307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华月运车系统节选、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定向市场营销;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税款准备;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为“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华月运车 HUA YUE AUTOTRANSPORT”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指定服务上、或系单方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混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