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州市湘永宏旺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1276号“湘永宏旺XIANGYONGHO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03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39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外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