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0217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7021717

阅读:127827 2022-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创高智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拓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21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974127号“立真光电 LIZHEN”商标、第24096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

  申请人:福建创高智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拓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21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974127号“立真光电 LIZHEN”商标、第24096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灯;漫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节日装饰彩色小灯;照明用发光管;路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日光灯管;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太阳能收集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水加热器(装置);龙头;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消毒设备;烤炉;供暖装置;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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