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纪卡希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元易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0689号“飞猫 FEAMALL.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77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06月11日至2021年06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及被授权人持续、广泛、大量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商标转让公证书、注册证等;
二、复审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
三、被授权人企业变更证明文件;
四、商标注册证;
五、被授权人微信公众号平台认证公函;
六、被授权人微信推广信息截图;
七、上海飞猫公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八、上海智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九、申请人飞猫童装商场视频及所销售的产品照片;
十、被授权人产品销售票据;
十一、申请人公司名下商标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6日。2021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至四、七、十一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五、六、八、九、十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