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克利策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8615号“泰酒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11397号“泰酒”商标、第57570566号“泰酒”商标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