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五八赶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8422号《关于第52751420号“蓝领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6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3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8338696号“蓝领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且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无锡五八赶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且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