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集度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 南宁朵有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3058号《关于第52774725号“极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383733号“极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15503478号“极度科技EXTREM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集度汽车有限公司名下。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