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3246号“MX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148号“my life及图”商标、第12807064号“my life”商标、第32876837号“众联生活 MiX-life及图”商标、第20481947号“先生活Mr.Life及图”商标、第6864415号“邁樂富MyLife及图”商标、第47645093号“麦来福 MYLIFE及图”商标、第1773559号“麦来福 MYLIFE及图”商标、第1773558号“麦来福 MYLIF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意式面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