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城江区望江星美柠酒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3617号“望江 星美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源自申请人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0516号“星美柠XINGME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为金城江区望江星美柠酒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金玉。引证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刘金玉,且引证商标申请时提交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与本案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信息一致,故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