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662043号“阿可拉定SHENOGEN PHARMA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可拉定SHENOGEN PHARMA GROUP 57662043

阅读:176905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2043号“阿可拉定SHENOGEN PHARMA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HENOGEN PHARMA GROUP”为申请人的英文商号,与申请人英文名称一致,…

  申请人: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2043号“阿可拉定SHENOGEN PHARMA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HENOGEN PHARMA GROUP”为申请人的英文商号,与申请人英文名称一致,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的第10705049,13658667 号“SHENOGEN PHARMA GROUP”商标早在2015年就已获准注册。同时,“SHENOGEN PHARMA GROUP”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举证,用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申请人请求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母公司登记信息、发明专利、申请人母公司首次上市保荐函、媒体报道的相关知名度情况、类似商标案例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相关公司登记信息、上市保荐函、网络媒体介绍等资料均体现了本案申请人以及对应英文“BEIJIG SHENOGEN PHARMA GROUP LTD.”。同时相关媒体报道可以证明“阿可拉定”是申请人自主研发的新型药。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使消费者对其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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