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104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0610432

阅读:113867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名光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04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25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33787号“百度开放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杭州名光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04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25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33787号“百度开放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83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783162号“郑州汽检 ZHENGZHOU MOTOR VEHICLEIN SPECTION CERT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57708号“GRUPPO POZ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76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荣誉证书、商标信息、百度百科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经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混淆。

  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06104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06104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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