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曼族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0862号“海基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9489810号“海基 H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品及服务上并不构成近似。第60069391号“海基 H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在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广告;广告代理;商业行情代理;商业评估;演员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品交易会;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品交易会;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