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35611号“海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基 58335611

阅读:111524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曼族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5611号“海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164074号“海基 海基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64071号“海基 海基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曼族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5611号“海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164074号“海基 海基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64071号“海基 海基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第16682568号“海基果燃优美 GORALY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83740号“海基果燃优美 GORALY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第42041271号“海基素 HERI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041756号“海基素 HERI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确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曼族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上述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维生素制剂;补药;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医用草本提取物;治痔剂;防痔疮制剂;痤疮治疗制剂;痔疮药膏;净化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五、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糖;医用营养制剂;维生素软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糖;医用营养制剂;维生素软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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