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昌吉市昊博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9943号“西域盛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52291号“西域盛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