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尔米克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2062号“MAX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3729号“MAXiM’S DE PA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