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群鱼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8412号“QU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5774号“群宇互动科技 QUNYU INTERACTIVE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5816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QUNYU”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群宇互动科技 QUNYU INTERACTIVE TECHNOLOGY”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