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知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7559号“山野丘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4298号商标、第44758264号商标、第44785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山野丘田”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田野山丘”、“山野良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