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3849号《关于第55488996号“美商无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第157573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权利人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原告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本案结论,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3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辅助、园艺、卫生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辅助、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