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莉斯艾丽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8656号《关于第37369768号“LIZ EAR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669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45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鉴于第5427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刊登在2022年1月13日的第177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