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02745号“纽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75486号“纽瑞NIU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池;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原电池组”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箱;电池箱;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动调节装置;变流器;整流器;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动调节装置;变流器;整流器;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蓄电池箱;电池箱;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