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3340号《关于第51950091号“Panda 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12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6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3985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