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遇上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5613号“活动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9352号“活动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举办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演出;现场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商务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举办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演出;现场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商务会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