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11596号“田园画友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965号“园田牌”商标、第10752568号“新田园”商标、第19952271号“田园速递”商标、第17654568号“爱在田园 LOVE IN THE FIELDS”商标、第11294509号“田园”商标、第13551434号“农品田园”商标、第56737813号“田园商贸 RURAL TRADE”商标、第12000433号“园田牌”商标、第15857094号“田园公社 1970”商标、第15943917号“田园易购网”商标、第33967503号“田园马拉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田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