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创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2716号《关于第56481363号“诺丽饮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93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9919号“诺丽 NU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9929号“诺丽奶果 NUOLINAI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到期未续展,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丧失商标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8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59871号“诺丽酵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840537号“诺丽小Hi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