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6151号“JDEXPL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52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55488号“KING-LEAD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70212号“LATT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决定书、百度相关介绍、互联网文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