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爱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7806号“爱英易 AIYI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6272号“英易教育 ENJOY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1464号“爱 E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32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一处于缺乏权利主体的状态,并未在消费市场正常使用,对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阻碍。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